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在行政法律领域,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行政第三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了解一下行政第三人。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但并非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做出的某个行政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他,但这个行为却会对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例如,在土地确权案件中,甲和乙对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行政机关对这块土地进行确权,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甲。此时乙虽然不是行政机关确权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该行为却与他有利害关系,乙就是行政第三人。行政第三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关联性和利害关系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都体现了对行政第三人权益保护的精神,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行政机关有义务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等合法权益。 接下来看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已经开始之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加入到这个诉讼中来。比如,前面提到的土地确权案件中,如果乙对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甲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到这个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处的阶段不同。行政第三人是在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在行政诉讼阶段,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参与到诉讼中的主体。此外,二者的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行政第三人主要是在行政程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知情权、陈述权等;而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如辩论权、上诉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