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什么时候需要加税,什么时候不需要加税?
我在做会计工作,在处理会计科目时,总是搞不清楚什么时候该把税算进去,什么时候不用算。比如在记录一些收入和成本的时候,不知道是否要包含税额。希望能了解下判断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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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核算里,明确会计科目何时加税、何时不加税,对于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无误至关重要。我们先从增值税这个角度来讲。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会计处理上采用的是价税分离的方式。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是不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费用科目的,而是单独计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科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企业采购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税额 1300 元,那么原材料的入账价值就是 10000 元,1300 元计入进项税额。 当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也不计入收入科目,而是计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例如企业销售产品取得含税收入 11300 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是 10000 元,1300 元作为销项税额。 对于消费税,它是价内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消费税是要计入相关成本或者费用科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比如企业生产销售化妆品,计算出的消费税要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这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在会计核算时,借方记“税金及附加”,贷方记“应交税费 - 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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