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和追诉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了核准追诉和追诉这两个概念,有点搞不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这两者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比如适用情形、程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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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追诉指的是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通俗来讲,就是当有人涉嫌犯罪后,司法机关会启动一系列程序,像是立案、侦查、起诉等,来让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活动。 而核准追诉是一种特殊的追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但是,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当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但根据具体情况认为仍有追诉必要时,就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 从适用情形上看,追诉是针对在追诉时效内的犯罪行为正常开展的司法活动。而核准追诉主要是针对那些已过法定追诉时效,但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在程序方面,追诉遵循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由相应的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而核准追诉则需要基层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判断,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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