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是否存在不同?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仲裁案件,对仲裁员和律师的角色有点搞不清。不知道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和律师具体有什么区别,他们的职责、权利这些方面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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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活动里,仲裁员和律师是两个不同的角色,存在着显著差异。 首先从定义和产生方式来看,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人员。他们通常是由仲裁委员会从具备特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的,这些条件在《仲裁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比如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从职责和角色方面分析,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公平合理地审理并裁决案件。他们处于中立地位,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陈述进行审查判断,以作出公正的裁决。而律师则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他们会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参与庭审辩论等,是当事人在法律事务中的代理人和参谋。 在权利和义务上,仲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询问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等,同时有义务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保守仲裁案件的秘密。律师的权利包括查阅案件材料、调查取证等,其义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另外,在利益关系上,仲裁员与案件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保持中立公正,以确保裁决的公平性。而律师与当事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其工作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仲裁中的仲裁员和律师在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他们在仲裁活动中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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