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如何划分的?


工伤赔偿的划分主要涉及到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赔偿项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确定为工伤后,赔偿责任的划分通常与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有关。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费用有: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工伤赔偿责任的划分,还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侵权的情况。比如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受伤,那么职工既可以向第三方要求侵权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外,其他的赔偿项目可以兼得。总之,工伤赔偿的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