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工伤的认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不过,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赔偿责任主体及项目**: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应当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相关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