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的三个常见表现形式是什么?


干预司法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干预司法常见的三种表现形式如下: 第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地方保护等原因,以批示、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司法人员有义务如实记录干预情况。如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以其他方式过问案件。2015年,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司法。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请客送礼、行贿、威胁等手段,干扰司法人员的正常工作,试图使司法裁判结果偏向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这种行为,不仅会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裁判结果也可能被依法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