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岁宝宝判给男方,但男方不让女方探视孩子该如何处理?

离婚后孩子判给了男方,可男方却不让我探视孩子。我很想念孩子,也担心这样对孩子成长不好。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能实现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和保障我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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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要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您是享有合法权利的。法律规定,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父母都享有探望权,另一方须提供必要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遇到男方不让探视孩子,您可以先尝试与男方进行沟通协商。比如找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心平气和地和男方谈谈您对孩子的思念,以及探视孩子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争取男方能够理解并配合,让您顺利探视孩子。这是比较平和的解决方式。 要是协商不成,您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介入调解 。这些组织具有调解纠纷的职能和经验,他们可以从中斡旋,向男方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您的权利,协助双方沟通,尝试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调解也没有效果,那么您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证明您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男方阻止您探视孩子的事实等。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如果法院判决后,男方仍然不配合,不履行协助您探视孩子的义务,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并不是直接对孩子进行强制,而是通过对男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男方履行协助义务。 相关概念: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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