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男方不让看孩子该怎么办?
我和男方离婚后,按约定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男方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让我看孩子。我很担心这样会影响我和孩子的关系,也不知道该通过什么合法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希望了解具体有哪些有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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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如果男方不让看孩子,首先可以尝试双方协商解决,心平气和地与男方沟通,表明自己探望孩子的合理诉求和对孩子的关爱。 若协商不成,可以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他们作为基层调解组织,可能会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促使男方配合探望。 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而在离婚时有约定或者判决书里确认了探望权,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若对方仍然不协助,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人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有一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未治愈、有虐待孩子的倾向等,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中止当事人的探视权。这是基于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考虑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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