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我想知道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之前和人发生冲突动了手,不确定自己这算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很担心会被判定为犯罪。想了解下这两个罪名具体怎么区分,在行为表现、法律后果上都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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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犯罪动机来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通常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没有明确的原因,就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威风。而故意伤害罪往往是基于特定的原因,例如双方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犯罪人出于报复等目的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 其次,从犯罪对象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能在公共场所对随机遇到的人实施侵害。例如在酒吧里,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是犯罪人针对与其有特定关系或者特定矛盾的人进行伤害。 在行为表现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而故意伤害罪主要表现为对他人身体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机能的损害。 从法律后果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动机、对象、行为表现和法律后果上都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准确区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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