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和猥亵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一个事,有人对我有不轨行为,但没成功。我不太确定这算强奸未遂还是猥亵,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怎么区分,它们在法律上的界定标准和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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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和猥亵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强奸未遂指的是犯罪人主观上有强行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关行为,只是由于一些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被害人反抗、有人及时赶到等,最终没能成功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猥亵则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他人实施的淫秽行为,比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在主体方面,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强奸罪,而猥亵犯罪中,只有猥亵儿童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6周岁的人。主观故意内容上,强奸罪是以与被害人发生性交为目的,而猥亵罪则不具有这个目的。客观方面,强奸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试图与被害人发生性交,而猥亵罪是实施除性交以外的其他淫秽行为。 从法律依据和处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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