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抵押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有一批货物,在考虑是用它们来做动产抵押获取资金,还是等有人欠我费用时留置货物。但我不太清楚动产抵押和留置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行使条件、法律效力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两者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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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动产抵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一批机器设备抵押给乙,但设备仍由甲继续使用。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为丁修理汽车,丁不支付修理费,丙就可以留置汽车。 其次是成立条件。动产抵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需要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是占有动产的原因。动产抵押中,债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而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并且这种占有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最后是权利行使的顺序。在同一动产上,可能会同时存在动产抵押和留置权。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人往往对动产进行了增值或保管等行为,为了保护留置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的地位。 总之,动产抵押和留置在概念、成立条件、占有原因和权利行使顺序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差异。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区分这两种担保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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