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动产的业务,不太清楚动产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三种方式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合用哪种方式,它们在权利行使和风险方面有啥不同,想弄明白这些好做出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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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动产抵押,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企业将自己的生产设备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设备仍由企业继续使用,若企业到期不还款,银行就有权处置这些设备来收回贷款。 其次是动产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比如,个人将自己的名贵手表质押给典当行借款,手表要交给典当行保管,若到期不还钱,典当行可以处置手表。 最后是留置,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常见的例子是修理店修理汽车后,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店就可以留置汽车。 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要转移占有,而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在成立条件上,抵押基于抵押合同生效设立,质押以交付为设立要件,留置基于法定条件成立。在担保范围上也会因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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