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寄养和收养有什么区别?


儿童寄养和收养是两种不同的照顾儿童的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儿童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而收养则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法律关系方面,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并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寄养家庭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代为照顾儿童,儿童的监护权仍然归属于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人成为被收养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子女成年后对收养人的赡养义务等。 从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来看,寄养的条件相对收养较为宽松。寄养家庭一般需要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的审核。而收养的条件更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收养还需要办理严格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终止的情形方面,寄养关系一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寄养家庭或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提出终止,通常较为灵活。而收养关系的解除则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综上所述,儿童寄养和收养在定义、法律关系、成立条件和程序以及终止情形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人们在选择照顾儿童的方式时,应当充分了解这些区别,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