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7大误区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时,离婚协议书就成了一个关键的法律文件。然而,很多人在起草和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往往会陷入一些误区。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离婚协议书可以随意反悔。很多人认为,只要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就可以随时反悔。但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也就是说,一旦离婚协议书是为了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调解离婚而达成的,并且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那么这个协议可能就不会生效。 误区二: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公平。虽然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目标,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并不一定要求绝对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不一定完全平均分配。 误区三:子女抚养权可以随意变更。很多人觉得,只要自己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就可以随时变更。但实际上,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误区四: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随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并不是随意确定的,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误区五:离婚协议书可以代替离婚证。很多人认为,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但实际上,离婚协议书只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误区六:债务分担协议可以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进行了约定,但这个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方式,但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误区七:离婚协议书不需要公证。虽然离婚协议书不需要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可以增强协议书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在涉及到财产过户、子女抚养权变更等问题时,可能会更加方便快捷。所以,如果条件允许,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总之,在起草和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谨慎对待,避免陷入这些误区。如果对离婚协议书的相关问题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