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关系密切的人’和‘特定关系人’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感觉在法律情境里它们好像有不同的含义,但又说不明白。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这两者到底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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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关系密切的人’和‘特定关系人’是有不同定义和内涵的概念。 ‘关系密切的人’,通俗来讲,就是和某个人在情感、利益、生活等方面联系紧密的人。这个概念比较宽泛,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给出固定的范围界定。它可能包括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特定主体交往频繁、关系亲近的人。在一些法律场景中,比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里,‘关系密切的人’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当这些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而‘特定关系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到了‘特定关系人’。这里的近亲属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的亲属;情妇(夫)指的是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通常是指在经济利益等方面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关联的人,比如合作投资伙伴等。特定关系人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总的来说,‘特定关系人’是有明确法律规定范围的概念,而‘关系密切的人’范围相对宽泛和灵活,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情境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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