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完全的双务合同与不完全的双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签了个合同,不太明白完全的双务合同和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到底有啥不一样。我就想知道这两种合同在权利义务、风险承担这些方面有啥区别,以后签合同的时候也能心里有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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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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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完全的双务合同与不完全的双务合同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要为对方做些事情,同时也能从对方那里获得相应的回报。 完全的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具有对价性,即一方的义务与另一方的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关系。在这种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一方履行义务是为了换取另一方的履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双方的义务是紧密相连的,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都可能导致对方的权利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说明双务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一定的形式和程序。 不完全的双务合同,虽然也是双方都承担义务,但双方的义务并不具有完全的对价性。也就是说,一方的义务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的关联程度相对较弱。比如,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通常是无偿的,委托人可能只需要承担必要的费用。受托人履行义务并不是为了直接从委托人那里获得对等的回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不那么紧密。 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完全的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一方不履行义务可能会给对方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风险相对较为均衡地分布在双方之间。而在不完全的双务合同中,由于义务的对价性不明显,风险可能更多地倾向于承担主要义务的一方。 在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方面,完全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这些抗辩权可以保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不履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而在不完全的双务合同中,这些抗辩权的适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双方义务的关联性较弱。 综上所述,完全的双务合同和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在义务对价性、风险承担和抗辩权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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