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申请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关键阶段。 首先是申请阶段。企业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也就是企业自身)、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包括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其次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然后是管理人接管与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会全面接管企业,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等。债权人需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接着是债权人会议阶段。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决策。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最后是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阶段。如果是破产清算,管理人会对企业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分配完毕后,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如果是重整,企业会制定重整计划,按照计划进行经营调整和债务清偿。和解则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