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强制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申请强制破产清算,一般是由债权人或企业自身向法院提出申请,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申请主体和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申请时,通常是因为企业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债务人申请,则是企业自知经营困难,难以维持,主动寻求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债务问题。 接着是申请所需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同时,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些材料能让法院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便判断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然后是法院受理环节。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责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最后是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首先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确定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会制定财产变价方案,将破产财产以合理的价格变现。之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