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盗窃和多次盗窃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连续盗窃和多次盗窃到底怎么区分。我知道这两种情况在法律里好像处理不太一样,想弄明白连续盗窃和多次盗窃在概念、法律认定上到底有啥不同,它们的界限在哪里,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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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盗窃和多次盗窃是司法实践中涉及盗窃罪认定时的两个不同概念。 连续盗窃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出于相同的偷东西想法,不断地去实施盗窃行为。在连续盗窃中,这些盗窃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例如,小偷在一个月内,每隔几天就到同一个小区偷一次东西,每次偷的东西价值虽然不高,但多次累计起来数额较大,这就可能构成连续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对于连续盗窃,会将多次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来判断是否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里强调的是盗窃次数,而不要求每次盗窃都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即使每次偷的东西价值很小,但只要在两年内达到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进而构成盗窃罪。例如,某人在两年内分别在超市偷了三次小零食,虽然每次零食价值都不高,但也可能构成多次盗窃。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连续盗窃更注重盗窃行为的连续性和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并且可能会累计数额来认定犯罪;而多次盗窃主要以盗窃次数为判断标准,不强调行为的连续性和数额大小。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者对于正确定罪量刑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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