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合同,在签合同过程中出了问题,和签完合同后出问题,感觉处理起来不太一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到底有啥区别,这两者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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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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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这两者的不同之处。 首先是概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谈合同的时候,一方不遵守诚信,给对方造成损失了,要承担责任。例如,甲和乙商谈合作开店,甲让乙为开店做了很多准备工作,投入了资金和精力,但最后甲又无故不合作了,甲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签好了,一方不按照合同做事,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定时间内给乙交付货物,结果甲没按时交付,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是在合同还没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产生的。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是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的基础上,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产生的。 再者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对方为了订立合同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机会成本等。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在前面的货物买卖合同例子中,如果甲违约没按时交付货物,乙可能因此失去了把货物转卖获利的机会,这部分预期获利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甲要对这部分进行赔偿。 最后是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目的是弥补对方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形式则比较多样,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例如,在上述货物买卖合同中,乙可以要求甲继续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甲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采取补救措施),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概念、产生时间、赔偿范围和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合同相关问题时,需要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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