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不太清楚缔约上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在不同阶段它们是怎么界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又有哪些不同,对我签合同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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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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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缔约上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们的定义。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之前,因为一方的不当行为,让另一方产生了损失,这时就要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比如,甲和乙在谈合作签合同,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导致乙为了签合同做了很多准备工作,花了不少钱,最后合同没签成,乙的这些损失甲就要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已经签好了,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做,这就构成了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了合同,约定甲在一定时间内给乙交付一批货物,但是甲没有按时交付,这就是违约,甲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责任产生的时间来看,缔约上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也就是从双方开始接触商量签合同,到合同最终成立之前这个时间段。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产生的,如果合同都没成立或者无效,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在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也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另一方受到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因为相信合同能够成立而产生的;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过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是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不管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一般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赔偿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目的是让对方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比较多样了,常见的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比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后就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违约方可能要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而对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总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定义、产生时间、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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