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有什么区别?

我在债务关系里,对方提出要么找人做保证,要么提供物的担保来保障债务履行。我不太清楚这两种方式有啥不同,想知道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具体区别是啥,在法律上各自有啥特点和规定,选哪种对我更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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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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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它们在法律概念、特点以及适用规则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债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找一个第三方来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则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的物的担保形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例如,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民法典》物权编对各种物的担保方式都有详细规定,明确了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及程序。 从风险承担角度看,债的保证依赖于保证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如果保证人自身财务状况不佳,可能无法承担保证责任。而物的担保有特定的财产作为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对更有保障。 在实现方式上,债的保证需要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物的担保则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处置来实现债权。 在担保范围上,两者也有所不同。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的担保范围通常也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等,但同样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各有特点。在实际的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或者同时采用两种担保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债务人也需要清楚不同担保方式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谨慎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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