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和不予支持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在打官司的时候,经常会听到‘驳回’和‘不予支持’这两个说法。我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判决书里出现这两个词,对我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我想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好知道自己案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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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驳回”和“不予支持”是两个常见的法律术语,它们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都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没有得到认可,但在具体含义、适用情形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驳回”。“驳回”通常指的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某种申请或者诉讼请求,从程序上予以否定。比如,当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时,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这里的“驳回起诉”就是典型的驳回情形,它针对的是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驳回起诉。 而“不予支持”更多地是从实体方面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否定。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不成立。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经过法院审理,发现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此时法院就会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了审查和判断,依据的是相关的实体法律规定。 另外,两者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在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再次起诉。而判决不予支持诉讼请求后,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综上所述,“驳回”侧重于程序问题的处理,“不予支持”侧重于实体问题的判断。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准确理解这两个概念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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