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不同?


在法律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看适用情形。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比如,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情况。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也就是说,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符合条件的,但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从产生原因方面来讲,驳回起诉主要是因为程序上的问题。例如,当事人的主体不适格,像未成年人以自己名义起诉,而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比如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却向法院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更多是基于实体问题。比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者提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等。 在法律后果上,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驳回起诉并没有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处理。而驳回诉讼请求后,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新的证据和理由。 从法律依据来看,驳回起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该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综上所述,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适用情形、产生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当事人在遇到这两种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正确理解和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