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都是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性质方面。离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结果。而离婚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的判定,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从制作程序来看,离婚调解书是在法院调解阶段形成的。当法院认为案件有调解可能时,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制作调解书。而离婚判决书则是在经过庭审、质证、辩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 法律效力上,二者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生效,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但生效时间有所不同。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收了调解书,就不能反悔。而离婚判决书送达后,有一定的上诉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只有在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情况下,判决书才生效。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制作、生效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