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定金与成约定金有什么区别?


立约定金与成约定金都是定金的不同类型,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和作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它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的定金。简单来说,就是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为了保证双方会按照约定去签订这个正式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定金。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那么他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成约定金则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交付的定金。也就是说,只有当交付定金这个行为完成了,主合同才会成立或者生效。如果没有交付成约定金,那么主合同就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在适用场景方面,立约定金通常适用于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但还未正式签订合同的阶段,它的作用主要是约束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而成约定金则更多地是在合同成立或生效存在一定条件时使用,将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关键要素。 在法律后果上,立约定金主要针对的是违反订立合同约定的情况,通过定金罚则来保障合同能够顺利订立。而成约定金主要影响的是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与否,如果定金未交付,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或生效,但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定金未交付的影响可能会被排除。 综上所述,立约定金与成约定金在设立目的、法律规定、适用场景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和适用这两种定金,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