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土地相关的事务,了解到有地役权这个概念。但我不太清楚地役权和其他土地权利有啥不一样,比如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想知道它们在法律规定、实际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区别是怎样的。
展开 view-more
  • #地役权区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这里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下面我们来分析地役权和其他常见权利的区别。 首先来看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设立目的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承包人可以在承包地上进行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来获取经济收益。而地役权的设立目的则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效益,比如为了使自己的土地通行更便利,而在他人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在设立方式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经过登记等法定程序设立。而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再看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权利性质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从属于需役地的权利,不能单独转让、抵押等。在权利内容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等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活动。地役权人则主要是为了满足需役地的某种便利需求,对供役地进行有限的利用,比如通行、采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也存在区别。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最低限度的限制和便利。而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其内容和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比如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是在相邻不动产之间必须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而地役权中的通行权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更广泛的通行范围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综上所述,地役权与其他权利在设立目的、设立方式、权利性质、权利内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准确区分这些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