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涉及到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有人跟我提到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说它们不一样,但我不太明白。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它们会对保证人的责任产生怎样的影响,具体该怎么区分和应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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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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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在法律领域,尤其是债权债务关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定义。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时间段。简单来说,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利让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义务,那么之后再起诉,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他的请求了。 从性质上看,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一种不变期间,它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在这个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消灭。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它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起算点方面,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起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法律后果上,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也就是说,债务人如果自愿履行义务,仍然有效,履行后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在定义、性质、起算点、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准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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