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帮信罪和掩隐罪在主观方面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帮信罪和掩隐罪的主观区别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判断一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到底符合帮信罪还是掩隐罪,是从知道上游犯罪的程度来区分吗,还是有其他判断方法,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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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掩隐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要求明知,但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一种概括性明知,具有高度盖然性。简单说,行为人只要知道对方可能在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就行,对于被帮助对象具体的犯罪手段、性质等并不需要明确了解。要是明知上游在实施某种具体犯罪行为还提供帮助,那就可能按犯罪的共犯论处。而掩隐罪主观明知既可能是概括性明知,也可能是具体性明知,就是说明知转移的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对于具体是什么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可以清楚知道,也可以不太清楚。不过在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中,对掩隐罪行为人主观明知要求更高,应当明确知道上游犯罪行为 。 其次,犯罪对象不同。帮信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帮助行为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涵盖严重违法行为。而掩隐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并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犯罪对象仅针对犯罪行为。 最后,发生时间不同 。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这里包括事前明知对方要犯罪而提供帮助、事中知道犯罪进行还继续提供帮助,以及事后知道是犯罪行为但之前提供过帮助等情况。而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未遂但已阶段性终结的阶段,也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才提供相关行为,属于“事后的明知”。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了帮信罪,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掩隐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内容有进一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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