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院体系的时候,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太清楚。不知道它们在职能、管辖范围、地位等方面都有哪些不同,想详细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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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是我国法院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从地位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整个法院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而高级人民法院则是省一级的审判机关,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地位低于最高人民法院。 在管辖范围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也体现了两者在组织体系和权力来源上的差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拥有司法解释权,能够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而高级人民法院则没有这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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