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遇到了共同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区别,在债务偿还、责任承担这些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想了解一下两者准确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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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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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是债务关系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债务的形成、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共同债务人,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原因而对同一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人。这里的“共同原因”可以是基于合同约定,比如几个人一起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共同向债权人借款;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像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一般是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在对外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共同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部分共同债务人承担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这里虽然没有直接定义共同债务人,但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共同债务人的责任承担特点。 连带债务人,则是指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且负有连带义务的人。所谓连带义务,就是每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当其中一个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他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而不受债务人内部约定的债务份额的限制。比如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保证人和债务人就构成连带债务人关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连带债务的相关条款。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共同债务人一般是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债权人通常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而连带债务人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在内部关系上,共同债务人之间是按照约定或法定份额分担债务;连带债务人之间虽然也有份额之分,但在对外承担责任上更为紧密,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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