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质押、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担保相关事务时,遇到了抵押、质押和留置这几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义务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好让我在实际事务中能正确区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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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可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可以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占有作为担保。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要转移动产或权利占有,而留置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在法定条件下可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三种担保方式在适用范围、成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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