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质押、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和留置这几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物品的占有情况、实现条件等方面,想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以便在实际事务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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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担保物权中的三种不同方式,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但房子还是由张三居住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王五向赵六借款,王五把自己的珠宝交给赵六保管作为质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修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转移动产或权利占有,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因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债权。它们在设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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