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担保和一般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理解。一般担保是指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担保人,为这笔1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这就是一般担保。而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比如,银行与企业约定在未来一年内,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为其提供多笔贷款,企业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物,设定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这就是最高额抵押担保。 在担保债权的特定性方面,一般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特定的债权。就像前面例子中,丙担保的就是甲向乙借的那10万元,债权的金额、期限等都是明确的。而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在设定时是不特定的,是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只有在决算期到来时,债权才确定下来。 从设立方式来看,一般担保通常是针对单个具体的债权债务合同设立的,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或之后,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而最高额抵押担保需要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债权发生的期间等内容。 在担保范围上,一般担保的担保范围通常就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与特定的主债权紧密相关。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虽然也是主债权及其利息等,但它是以最高债权额为限度,只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都在担保范围内。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一般抵押的相关内容,而第四百二十条则对最高额抵押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最高额抵押的定义、决算期等内容。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最高额抵押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以及各自的适用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