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和一般累犯有什么不同?


在法律领域,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就属于特别累犯。下面我们来看看它们在构成条件上的不同。 首先是一般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三点:其一,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要是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那就不构成累犯。其二,前后罪都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比如前罪被判处拘役,后罪即便应判有期徒刑,也不构成累犯。其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接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也就是特别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其构成条件为: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特定犯罪。只要涉及这些特定犯罪,就符合这一条件。第二,不受前后两罪判处刑罚种类及轻重的限制。无论前罪和后罪判处何种刑罚,都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第三,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即便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多年以后再犯特定犯罪,依然构成特别累犯。 综上所述,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和一般累犯在构成条件上有明显不同。一般累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罪质(都需是故意犯罪)和刑度(都需有期徒刑以上)要求;而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主要侧重于犯罪性质,对时间和刑度没有严格限制。这种区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