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我打算立遗嘱来分配自己的财产,但是不太清楚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有啥不同。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效力、订立程序、费用等方面都有哪些区别,哪个更适合我这种情况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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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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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之前,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遗嘱。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作出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的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它仍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为公证遗嘱有公证机构的证明,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更规范、严谨。 非公证遗嘱则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形式。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法律效力来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订立程序方面,公证遗嘱相对复杂。遗嘱人需要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可能会进行录音、录像等,以确保遗嘱的效力。而非公证遗嘱的订立程序相对灵活,例如自书遗嘱只需要遗嘱人自己书写即可,代书遗嘱等也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找见证人见证就行。 费用上,公证遗嘱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具体费用根据不同地区和公证机构的规定有所不同。而非公证遗嘱一般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除了可能涉及的见证人费用等。 综上所述,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各有特点。如果希望遗嘱的效力更有保障,程序更规范,不怕麻烦且愿意支付一定费用,可以选择公证遗嘱;如果追求程序的灵活性和低成本,非公证遗嘱也是不错的选择,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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