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中部分免责该如何释义?


在探讨共同侵权中部分免责的释义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多个人一起干了坏事,导致别人受到了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共同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例如,甲、乙两人一起把丙打伤了,丙可以要求甲赔偿全部的损失,也可以要求乙赔偿全部的损失。 而部分免责则是在共同侵权的框架下,某些共同侵权人基于特定的事由,不用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只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免除部分责任。常见的部分免责情形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过错程度不同。如果在共同侵权中,各个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一样,那么过错较小的侵权人可以部分免责。比如,甲、乙、丙三人一起破坏了丁的汽车,甲是主谋,积极实施破坏行为;乙是被甲怂恿参与,只是稍微动了下手;丙则是在旁边看了看。在这种情况下,乙和丙的过错程度相对甲来说较小,在承担责任时,乙和丙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部分免责。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过错程度与部分免责的关系,但体现了根据具体行为来确定责任的原则。 其次是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共同侵权人可以相应地部分免责。例如,甲和乙在马路上发生口角,随后扭打在一起,丙路过时加入甲一方一起打乙。但实际上,乙一开始是因为自己言语不当挑衅了甲,对于这场冲突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那么在确定赔偿责任时,甲和丙就可以根据乙的过错程度部分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再者是第三人原因。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部分共同侵权人可以部分免责。比如,甲、乙两人在工地施工,不小心碰倒了一些建筑材料,但这些建筑材料并没有直接砸到丙,而是被路过的丁又踢了一下,才砸到丙。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就可以基于丁的介入行为部分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虽然这是针对环境污染的规定,但也体现了第三人原因导致部分免责的法律精神。 最后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果共同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的,部分侵权人也可能部分免责。比如,甲、乙两人在海边施工,突然遭遇海啸,导致施工设备损坏并砸伤了丙。在这种情况下,海啸属于不可抗力,甲和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部分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总之,共同侵权中的部分免责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部分侵权人不用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各个侵权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