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不同地域管辖适用存在一定的顺位关系。 首先,专属管辖具有最高的优先性。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只要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就必须由相应的专属管辖法院来受理,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改变管辖法院。 其次,如果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那么就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要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确定的法院来管辖案件。 最后,如果既没有专属管辖的情形,当事人也没有达成有效的协议管辖,那么就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法定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了特定的管辖法院,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当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都可以适用时,特殊地域管辖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