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的时候,遇到了质权和留置权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它们的设立条件、权利范围这些方面都有哪些区别,对我处理债务问题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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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留置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作用,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概念方面。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有权处置这块手表来实现债权。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 在设立条件上,质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债权人和出质人通过订立质押合同来设定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质权的设立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在留置权成立之前就已经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而占有了,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在担保的债权范围方面,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则是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一般是因留置物本身所产生的费用等。 权利实现的条件也有所不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总的来说,质权和留置权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在设立、占有、担保范围和权利实现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正确运用这两种担保物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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