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担保物的类型上,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都可以作为质押物。而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等,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 占有方式也是二者的重要区别。质押中,质权人需要占有质物,也就是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凭证。比如你用一张存单质押给银行,存单就会由银行保管。而抵押中,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不转移占有。例如你用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还是你自己居住和使用。 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通常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和抵押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至第四百四十六条是关于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至第四百零八条是关于抵押权的规定。这些条文详细规定了质押和抵押的设立、效力、实现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质押和抵押在概念、担保物类型、占有方式和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