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人和质押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质权人和质押人。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他们的权利义务、在整个质押关系中扮演的角色等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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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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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和质押人是质押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主体,他们的区别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质押人是将自己的动产或权利交给对方,以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方。简单来讲,就是把东西拿出来作为保证的人。而质权人则是接受质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质押物优先受偿的一方。可以理解为是拥有优先获得赔偿权利的人。 从权利义务方面来看,质押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并且要保证质押物的质量和完整性。同时,质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如果因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质押人享有的权利是,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物。 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占有质押物,并且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质押物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意思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先从质押物中获得赔偿。质权人的义务是妥善保管质押物,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物。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总之,质权人和质押人在质押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顺利进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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