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场所和开设赌场罪有什么区别?
我有点搞不清楚提供场所和开设赌场罪的界限。我朋友家有个闲置的房子,有人在里面偶尔打牌娱乐,他就收点场地费。这算提供场所,还是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啊?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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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提供场所,简单来说就是把自己拥有或者能控制的场地给别人使用。这种行为本身不一定是违法犯罪的,在生活中很常见,比如餐厅、酒店提供场地给顾客用餐、住宿。而开设赌场罪,指的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主观方面,提供场所可能只是单纯地提供场地获取一定费用,没有组织赌博的故意;而开设赌场罪则具有明显的组织赌博以营利的故意。例如,只是把房子租给别人居住,别人在里面偶尔自己打牌娱乐,房东没有参与组织和获利意图,这就是单纯提供场所。但如果房东专门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安排赌局,从中抽成,那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行为特征上,提供场所相对比较被动,只是提供空间,不参与赌博的具体组织和运作;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会积极主动地组织赌博活动,包括设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等。比如,有人提供一个房间给别人,自己不参与管理,别人怎么玩与他无关,这是提供场所。要是提供场地的人还负责发牌、抽水等事务,那就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了。 在规模和持续性上,提供场所可能只是偶尔、小规模的行为;而开设赌场罪通常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持续性,有相对固定的赌博人员和时间安排。比如偶尔一次把场地借给朋友聚会打牌和长期固定地为赌博团伙提供场地是不同的情况。所以,判断是提供场所还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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