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惯犯的区别在哪里?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了累犯和惯犯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但又好像不同。我想搞清楚它们具体有哪些区别,比如在定义、构成条件、法律后果这些方面,谁能给我详细说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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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累犯和惯犯的基本概念。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惯犯则是指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并且主观上具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惯常性故意。 从构成条件来看,累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惯犯主要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习惯性和反复性,虽然法律没有像累犯那样有明确统一的条文规定惯犯的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从犯罪的次数、时间跨度、犯罪行为的相似性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在法律后果方面,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对累犯从重处罚。而惯犯在量刑时,虽然也会作为一个从重的酌定情节考虑,但不像累犯那样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也就是说,对于惯犯,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也会因为其多次犯罪的情节而适当加重刑罚。 综上所述,累犯和惯犯在概念、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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