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中两类不同的诉讼形式,二者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从概念上看,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多个原告或者多个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都是多人一起参与同一个诉讼。而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也就是说,当一方人数太多,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参与到诉讼的每个环节,就推选代表人来代表大家进行诉讼。 在当事人人数方面,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一般相对较少,通常为几人到十几人,并且所有共同诉讼人都直接参与诉讼活动。而代表人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推选出来的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诉讼过程。 从诉讼行为效力来看,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例如,一个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并不影响其他原告继续主张权利。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总的来说,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在概念、当事人人数、诉讼行为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