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期与追诉期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一些法律相关内容时,看到了追溯期和追诉期这两个词,感觉它们好像有点类似,但又不太确定。我想搞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在法律实际应用中是怎么区分使用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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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和追诉期是法律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 追溯期通常是指在行政法、民法等领域中,对于某一行为或事件可以进行追溯的时间范围。它主要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即法律是否可以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或事件适用。在民法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说民法典原则上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如果旧法没有规定,而新法有规定且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就可以适用新法。 追诉期则主要是在刑法领域使用,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简单来说,追溯期更多地和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有关,涉及到新旧法律的衔接;而追诉期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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