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时效和追诉时效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理解追究时效和追诉时效这两个概念。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时间限制问题,不知道什么时候该用追究时效,什么时候该用追诉时效,想了解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适用场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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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时效和追诉时效是两个在法律领域常被提及的概念,它们在法律规定和适用场景上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追究时效。追究时效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它指的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期限内行政机关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之后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了。例如,张三在2020年有一个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机关一直没发现,到了2023年才发现,那么按照一般规定,就不能再对张三进行行政处罚了。 而追诉时效主要用于刑事犯罪领域。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比如,李四犯了一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在超过五年后才被发现,通常情况下就不再对他进行追诉了。 综上所述,追究时效和追诉时效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领域不同,一个是行政法领域,一个是刑法领域,而且它们在具体的时间规定和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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