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区分,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固定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它是一种除斥期间,是法律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就消灭。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债权人的胜诉权就会丧失,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其次,两者在时间计算上也有所不同。保证期间的时长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保证期间紧密相关。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最后,法律效力方面也存在差异。保证期间是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一旦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债权人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自愿履行,履行后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