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啥区别,在实际的债务担保中,它们各自发挥怎样的作用,它们之间又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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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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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是在债务担保领域非常重要的两个法律概念,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它们的含义。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的物品或者权利进行处置,比如把抵押的房子卖掉,用卖房子的钱来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形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债权,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权的产生基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接下来看看它们的区别。从权利性质上来说,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而担保债权是一种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实现方式上,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对担保物进行处分,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担保债权人通常需要通过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权利,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 它们之间也存在紧密的联系。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保障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且担保债权是担保物权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担保债权,也就不存在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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