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合理吗


劳动合同约定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是否合理。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比如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然后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要是劳动者违反了这个服务期约定,那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除了这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只是单纯约定员工提前离职就要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所以,如果您遇到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先看看是否属于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如果不属于,那么该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您不用为此担忧。若因此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付出了一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定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